股票質押新增4道緊箍咒!建黑名單、明確質押上限

再次回到每逢周末出新政的節奏,這次針對的是券商開展的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

兩日來,滬深交易所和中證協陸續發佈相關征求意見稿,分別從業務和券商兩個角度來給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進一步定位和規范,並給這項業務戴上四道緊箍咒:約束融入資金的用途靜電油煙處理機、明確質押率的上限、緊盯融入方信用風險和履約能力、建立融入方黑名單。

▲深交所截圖

▲上交所截圖

據悉,滬深交易所和中證協本次修訂相關規定的背景是,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全國證券期貨監管系統年中監管工作座談會要求,修訂目標有三個:提高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控交易風險。

緊箍咒一:融入資金應當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

即是為瞭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本次修訂的重中之重也就呼之欲出瞭。

《業務協議》應明確約定融入方融入資金存放於其在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並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用於下列用途:

(一靜電機)投資於被列入國傢相關部委發佈的淘汰類產業目錄,或者違反國傢宏觀調控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的項目;

(二)進行新股申購;

(三)通過競價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買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融入資金違反《業務協議》約定使用的,《業務協議》應明確約定改正措施和相應後果。

券商中國記者調查顯示,在以往的展業過程中,由於客戶融入資金後,隨便通過銀行轉賬,券商就無從跟蹤客戶的真實用途。在監管部門幾次通過窗口指導,要求券商約束客戶用途後,幾乎也沒有什麼效果。因此,這次監管部門直接祭出大招:專戶處理,這無疑將從根本上確保瞭資金用途。

值得註意的是,這次監管層明確提出瞭不得打新和炒股,同時強調瞭資金用途要符合國傢的產業政策。實際上,這也是直指股票質押式回購資金用途的軟肋,這三項恰恰是客戶融入資金後的重要使用方向,監管部門此舉可謂打蛇七寸。

此外,滬深交易所還首次確立瞭融資金額門檻,並調整瞭證券標的范圍,同樣是為瞭保證資金融入方融資目的即是用於生產經營:

1、設置融資金額門檻,突出股票質押回購服務於實體經濟的定位,明確融入方首次最低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後續每次不得低於50萬元。

2、調整標的證券范圍,由於債券的持有人以金融機構為主且具備專門的質押式回購交易通道,基金作為初始交易標的規模和需求較小,不再認可債券、基金作為初始質押融資標的,但仍可作為補充質押標的。

在此之前,股票質押回購並沒有明確的門檻,有些券商數十萬元乃至數萬元即可參與,本次門檻答復提升至500萬元後,勢必影響該項業務的規模。不少券商人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還會接著做,但未來將把更多精力用於兩融和場外期權。

緊箍咒二:明確股票質押集中度和質押率上限

為瞭切實防控風險,滬深交易所首次在規定中明確瞭股票質押集中度和質押率上限,此前這兩項要求僅是在窗口指導中體現:

1、多維度限制單隻股票質押集中度。一方面,明確單一證券公司接受單隻A股股票質押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A股股本的30%,單一資產管理產品接受單隻A股股票質押的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A股股本的15%。另一方面,加強單一股票全市場質押集中度管理,明確單隻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得超過50%。

2、為降低質押股票價格下跌帶來的風險,明確質押率不得超過60%,並規定滬深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質押率上限。

記者調查顯示,盡管這兩項要求非常嚴格,但由於自去年底開始,監管層已經通過窗口指導的方式要求券商,券商也已經按照這兩項規定展業盡1年,因此對券商具體業務和對市場影響有限。

緊箍咒三:緊盯融入方信用風險和履約能力

為瞭規范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滬深交易所對舊規進行瞭兩項最新修訂:

1、要求證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風險持續管理機制和資金用途跟蹤機制。

證券公司應當持續關註融入方的經營、財務、對外擔保、訴訟等情況,及時評估融入方的信用風險和履約能力。融入方應使用專用賬戶存放融入資金,證券公司發現資金用途違反協議約定的,應當督促融入方采取改正措施。

近年來,尤其是A股發生股災的過程中,頻頻曝出相關股東的股票質押爆倉被強平的情形,一旦處置不當,很可能將風險引入證券公司。交易所要求券商緊盯融入方信用風險和履約能力,旨在提升券商的風險管理能力,將風險化解在券商以外。

2、進一步明確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質條件,加強證券公司交易權限管理。

證券公司申請交易權限的,新增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等九項條件,上交所就證券公司是否符合開通條件征求證券監管機構意見。同時,新增內部風險控制不足導致發生較大業務風險、從事股票質押回購業務時擾亂市場秩序兩種暫停、終止交易權限的情形。

這無疑為交易所下一步處置違規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的券商提供依據,未來券商一旦違反瞭相關規定,交易所將使用一線監管功能,隨時暫停或者終止券商的交易權限。

緊箍咒四:建立資金融入方黑名單

值得註意的是,在滬深交易所昨日發佈修訂相關規定的征求意見稿後,中證協今日也對2015年3月15日發佈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進行瞭修訂,形成瞭《證券公司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

《指引》修訂的主要內容共6項,其中建立資金融入方黑名單和按照分類評級結果設立券商在該項業務上的風控指標令人印象深刻。

《指引》規定證券公司對出現融入方存在未按照合同約定購回,且經催繳仍未能購回、融入方存在未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融入資金且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改正等重大違約情形時記入黑名單,並通過協會向行業披露;對記入黑名單的融入方,證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3年內,不得向其提供融資。

由此可見,老賴和違規融資的相關股東,未來將在股票質押回購市場嘗到苦頭,不僅將名譽掃地,還會成為過街老鼠。

在細化風控指標方面,協會擬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參與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融資規模進行控制,即:

1、分類評價結果為A類的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融資餘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150%;

2、分類評價結果為B類的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融資餘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100%;

3、分類評價結果為C類及以下的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融資餘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50%。

同時要求證券公司對壞賬減值進行計提。

分類評價結果本身即是分配監管資源的一個抓手,協會此舉也在情理之中。不過,這將導致業務集中於風控更為嚴格的大券商,風控更為寬松的中小券商業務規模將有所受限,這多少對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規模帶來一定的影響。

需要特別註意的是,滬深交易所和中證協對相關規定的修訂,均采取瞭新老劃斷的原則,短期內不會對存量業務帶來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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